(2017)苏0106民初8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珺诉被告赵锦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珺,赵锦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8242号原告:吴文珺,女,汉族,1996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赵锦辉,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吴文珺诉被告赵锦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锦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文珺诉称,2017年6月19日,被告以帮朋友的公司“刷单”、“冲业绩”为由,欺骗原告也加入。由于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也没有怀疑。当天便带着身份证和尾号为8876的建设银行卡前往被告指定的场所,由被告的朋友陈双全程代理了其所称的业务。次日,原告才得知自己和陈双均受被告欺骗。事实是通过原告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了贷款手续,其目的是为了分期购买昂贵的数码电子产品供被告私人消费。原告后经查询才悉知,原告在网贷平台上凭空多出了三笔贷款,但最终受益人却是被告。三笔贷款共计人民币25479.7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5479.78元和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锦辉未能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锦辉以谎称办理刷单业务为名,骗取原告办理贷款业务,与拍拍贷网站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6888元,有用无忧贷款10288元,贷款人为吴文珺。被告赵锦辉以原告名义贷款共计25479.7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微信记录、贷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赵锦辉以原告名义贷款,获取了不当利益,被告应当将25479.78元的不当得利和利息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文珺返还25479.78元和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钱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被告赵锦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林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