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李线珍、刘兰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线珍,刘兰涛,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0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唐县国防路7号。法定代表人:齐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该行员工。被告:李线珍,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刘兰涛,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唐县钟鸣西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告李线珍、刘兰涛、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