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与师立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师立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643号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491800028F。法定代表人:彭作才,系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萍,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师立光,男,1957年9月29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诉被告师立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师立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撤回对被告师立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负担。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