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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与师立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师立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643号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491800028F。法定代表人:彭作才,系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萍,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师立光,男,1957年9月29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诉被告师立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师立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撤回对被告师立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负担。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