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代三平申请执行奇俊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三平,奇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代三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奇俊峰,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奇俊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执行人奇俊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璠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