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金兰、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兰,李晓军,王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998号申请人:何金兰,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艳,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晓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王泽娟,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何金兰诉李晓军、王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金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晓军、王泽娟银行存款1867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传翠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金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晓军、王泽娟银行存款1867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传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