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任杰、文建英、刘雅倩、任良杰、张祥光、何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任杰,文建英,刘雅倩,任良杰,张祥光,何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张定洪,行长。被执行人:任杰,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文建英,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雅倩,女,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任良杰,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祥光,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何君萍,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任杰、文建英、刘雅倩、任良杰、张祥光、何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雅倩、任良杰、张祥光、何君萍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雅倩、任良杰、张祥光、何君萍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段X号X幢X层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