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玉田县金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凤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金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孙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9民初4656号原告:玉田县金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潘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朝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凤喜,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窝洛沽镇吴庄子村。原告玉田县金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孙凤喜所有的11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凤喜所有的11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或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马宏坤人民陪审员郭丹丹人民陪审员刘帆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冯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