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丽伟与被执行人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永春方便米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伟,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永春方便米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伟,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孙永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永春方便米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潘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伟与被执行人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永春方便米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永春方便米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71.12元,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