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永治与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郑天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治,郑天祥,郑继林,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53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治,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郑天祥,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郑继林,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47493560K。法定代表人郑天祥,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谢永治申请执行郑天祥、郑继林、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13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4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