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宏栋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栋,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571号原告:周宏栋,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昌盛路200号.法定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周宏栋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宏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宏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按协议退还金河水岸VIP预售款5万元,并按协议结算2017年4月16日后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一份《金河水岸VIP铂金(银)卡协议》。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订退款申请书,并于当天在金河水岸售楼部办理了相关退款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河水岸VIP(铂银卡)协议及VIP卡各一份、付款收据一份、金河水岸退卡申请共三份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原告周宏栋向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5万元VIP卡认购金,领取了卡号为66×××15的铂银卡一张,作为购买被告开发的金河水岸小区商品房的诚意金,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并口头约定按每月1.5%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增值红利。2017年1月16日,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周宏栋作为乙方双方补签《金河水岸VIP(铂银卡)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VIP认购金5万元作为物业购买诚意体现;2.乙方所购VIP卡按每月增值人民币750元(不足一月按天计算),在认购金额和水岸物业享受冲抵现金优惠或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增值红利;…5.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六个月未开盘或者开盘后,乙方放弃认购金河水岸物业的,需带齐下面6项内容所有的资料前来售楼部填写退款申请表,甲方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VIP认购金全额退还乙方,并按第2向内容结算增值红利;…”。原告交款后,被告依约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了至2017年4月15日止的增值红利。后因金河水岸一直未能开盘售房,原告遂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退卡退款,被告未予退款,也未再支付2017年4月16日后的增值红利,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栋与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河水岸VIP(铂银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缴纳的系购房诚意金,只有在双方签订正式认购书和合同后,才转为定金,故本案案由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而非立约定金合同纠纷。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每月750元的增值红利,实际为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给付原告的利息,折算成月利率为1.5%,该利率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六个月未开盘或开盘后,原告均可放弃认购,由被告在收到退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VIP卡认购金,并结算增值红利。现被告开发的金河水岸小区至今未能开盘售房,且原告已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告申请退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VIP卡认购金5万元,并结算增值红利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周宏栋VIP认购金5万元,并从2017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计付利息,至5万元VIP认购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枫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人民陪审员 唐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