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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鑫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鑫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财保32号申请人:阜阳市鑫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6号(东方商贸城)二楼S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1824399F。法定代表人:石金亚,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法定代表人:郑玉仁。申请人阜阳市鑫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40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阜阳市鑫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王东升的位于颍泉区人民东路79﹟商住楼20、21、22、23房产(房地权证阜字××号、20××06号、20××07号、20××0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东升用于担保的位于颍泉区人民东路79﹟商住楼20、21、22、23房产(房地权证阜字××号、20××06号、20××07号、20××08号);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景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