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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16771焦健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健,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771号原告:焦健,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24岁,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机构代码:91310000669352614G。法定代表人:高唤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念竹,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焦健与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焦健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