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彭培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彭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培波,男,1986年2月7日,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培波盗窃罪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0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