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岳志宏、高钵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岳志宏,高钵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925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治峰,总经理。住所地:环县县城翼龙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潇潇,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妮,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志宏,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高钵钵,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志宏、高钵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岳志宏、高钵钵协商处理,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新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