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金松与王恒、董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松,王恒,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金松,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被执行人:王恒,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董静,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黄金松与被执行人王恒、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金松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金松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3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