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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史某申请执行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且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淅盛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鹏审判员 田季刚审判员 陈冠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胜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