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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刚敏与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敏,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29号原告:张刚敏,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严斌,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张刚敏与被告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刚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刚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由原告张刚敏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