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刚敏与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敏,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29号原告:张刚敏,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严斌,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张刚敏与被告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刚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刚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由原告张刚敏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