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贷款本息人民币289766.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4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土地及房产登记。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65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