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发芳与被告王鹏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芳,王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79-1号原告:冯发芳,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鹏飞,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原告原告冯发芳与被告王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鹏飞并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也无法与被告王鹏飞取得联系,导致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