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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发芳与被告王鹏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芳,王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79-1号原告:冯发芳,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鹏飞,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原告原告冯发芳与被告王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鹏飞并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也无法与被告王鹏飞取得联系,导致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