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梁秀珍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英,梁秀珍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英,女,1932年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善,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秀珍,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松,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淑英因与被上诉人梁秀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鲁南审 判 员 潘蓉代理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温迪书 记 员 左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