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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梁秀珍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英,梁秀珍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英,女,1932年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善,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秀珍,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松,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淑英因与被上诉人梁秀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鲁南审 判 员  潘蓉代理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温迪书 记 员  左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