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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缪小鸥与唐梁、周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小鸥,唐梁,周淑君,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2501号原告:缪小鸥,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梁,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周淑君,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唐梁,总经理。原告缪小鸥与被告唐梁、周淑君、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小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梁、周淑君、良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缪小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7日,被告唐梁和周淑君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2月27日,该借款由被告良舟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案经送达,唐梁、周淑君、良舟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唐梁与周淑君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7日,被告唐梁与周淑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周淑君和唐梁夫妻借到缪小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2月27日,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没有按时支付的,则缪小鸥有权提前收回本金。逾期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周淑君、唐梁除继续按月利率1.5%计息外,还须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直至全部还清本金之日止。如通过诉讼实现该债权的,借款人周淑君、唐梁还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同时担保单位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该等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借条由被告唐梁、周淑君签字、捺印,并由被告良舟公司在担保单位处加盖公章。原告提供银行转账交易记录一份,证明上述借款原告已实际交付被告。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可信,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有偿付。原告同时主张借款利息,其中,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2月27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唐梁、周淑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唐梁、周淑君应当承担及时足额向原告偿付上述借款的义务。被告良舟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与被告唐梁、周淑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2月27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利息共计为69万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唐梁、周淑君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6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良舟公司应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梁、周淑君、良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诉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梁、周淑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缪小鸥借款本息共计169万元;二、被告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缪小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梁、周淑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20570元。由被告唐梁、周淑君、日照良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