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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207号申请人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董艳名下车辆车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