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姜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2,姜某1,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2076号原告:孙某,女,200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法定监护人:王某1,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王某2,女,2001年5月23日生,住葫芦岛市。法定监护人:王某3,男,36岁,住葫芦岛市。被告:姜某1,女,15岁,住葫芦岛市。法定监护人:姜某2,男,38岁,住葫芦岛市。被告:沈某,女,2001年8月16日生,住葫芦岛市。法定监护人:王某4,39岁,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2、姜某1、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2、姜某1、沈某的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