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5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照清、曾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清,曾宪元,李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258号之一申请人:张照清,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曾宪元,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李晓波,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人张照清与被申请人曾宪元、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鄂0606初字5258号民事裁定,冻结曾宪元、李晓波的银行存款45万元、查封李晓波所有的车辆两辆,张照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纠纷,张照清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因此,张照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宪元、李晓波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波所有的鄂F×××××号、鄂F×××××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