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陕西大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地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吉乾,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维绪,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地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589元,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地铸造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5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