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5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二期C区*层。经营者:王凯,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特别授权代理),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员工,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家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