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刚与陈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陈良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457号原告:刘刚,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陈良银,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刘刚与被告陈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