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建华、王红卫等与赵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红卫,赵安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2158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渑池县。原告:王红卫,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生,住渑池县。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安新,男,汉族,1974年7月5日生,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建华、王红卫与被告赵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王红卫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王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