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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86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夏红军、刘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军,刘章军,夏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86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夏红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章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夏雪芬,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行人夏红军与被执行人刘章军、夏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红军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2017)浙0903执1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章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横镇台门台兴路××单元××室××不动产××套,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2017)浙0903执1866号案的执行,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夏红军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1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柳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