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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光明、欧阳广珍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620号被执行人欧阳广珍。本院在执行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欧阳广珍犯贩卖毒品(罚金)一案中,本院2015年12月25日制作的(2015)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广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已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和工商登记。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曾志刚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东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