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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李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李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被执行人:李成生,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陈伟申请执行李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陕09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成生一次性偿还陈伟借款40000元。其中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成生向申请人陈伟偿还10000元。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成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分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余额不足),待期限届满后予以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7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