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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对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金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督70号申请人: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付金生,男,职业不祥,现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收到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付金生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2017年物业费3704元,违约金2382元,两项合计6086元。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付金生系X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39.33㎡。根据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0.6元,如业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按照每日3‰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住宅物业费3704元(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违约金238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9日),两项合计6086元。经申请人多次催缴,被申请人拒不缴纳,故申请法院下发支付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立案过程中,本院立案庭曾多次对申请人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释明:对于申请人提请的支付令申请,本院无管辖权,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申请人坚持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的管辖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系吉林市昌邑区,且其合同履行地亦在吉林市昌邑区,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其管辖应当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因此,双方纠纷不能确定由本院管辖。故对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请的支付令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对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请的支付令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松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