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盛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426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捕前住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山村大陈营子村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盛某到王某1家,发现王某1家大门已上锁,盛某跳墙进入院内,打碎门玻璃进入室内。此时,正在王某1家中的王某2迎出来和盛某厮打在一起,盛某将王某2、王某1打伤。经鉴定,王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盛某到王某1家,发现王某1家大门已上锁,盛某跳墙进入院内,打碎门玻璃进入室内。此时,正在王某1家中的王某2迎出来和盛某厮打在一起,盛某将王某2、王某1打伤。经鉴定,王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王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病情证明书,户籍资料书及被告人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盛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人民陪审员高吉忠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洪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