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继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75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继强,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杂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10年7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继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黄继强与被害人廖某1在江门市蓬江区布加迪酒吧兰博基尼卡座喝酒,期间被告人黄继强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将被害人廖某1放在卡座沙发上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经查,该钱包内有一台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OPPOA59m手机、现金人民币700元、现金一张面值100的美金及三张不知名的外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继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一次,财物价值人民币2739.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继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继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继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黄继强与被害人廖某2在江门市蓬江区布加迪酒吧兰博基尼卡座喝酒,期间被告人黄继强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将被害人廖某2放在卡座沙发上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经查,该钱包内有一台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OPPOA59m手机、现金人民币700元、一张面值100元的美金(价值人民币689.31元)及三张不知名的外币。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黄继强处扣押了上述OPPOA59m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继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外汇牌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李某1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廖某2的陈述材料,被告人黄继强的供述材料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一次,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2739.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继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黄继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继强系累犯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黄继强本次犯罪数额较小,且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其本次犯罪依法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此被告人黄继强不构成累犯,但被告人黄继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继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继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继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廖永仕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89.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恩山人民陪审员 崔显宗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钟燕婷书 记 员 黄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