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岳猛、马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岳猛,马利,赵体勇,陈爽,牛贵贤,唐河县福林先科航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第188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玉峰,任行长职务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玉龙苑小区5号楼委托代理人:毛明,魏爽,系公司员工被告:岳猛,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马利,女,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赵体勇,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陈爽,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牛贵贤,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唐河县福林先科航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霭雪梅,任总经理职务地址:唐河县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吴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