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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国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权,男,1969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区;1992年12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1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权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权于2017年7月6日4时许,分别在北京市密云区绿地花都路东、绿地南区地下车库北口,盗窃王立永、张春永车内酒、香烟、健身球、手电、墨镜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167元,现赃物已扣押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权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国权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国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方方书 记 员 尹丹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