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武松与滕久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松,滕久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034号原告:陈武松,男,1964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罗艳玲,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滕久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陈武松与被告滕久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武松负担。审 判 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