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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慧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897号原告李慧,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XX飞,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飞所有的萨尔图区秀水路1号沿湖城观澜湾A座2-2203室房屋。原告李慧自愿以其所有的萨尔图区经三街249号明珠雅苑2-2-102室房屋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XX飞所有的萨尔图区秀水路1号沿湖城观澜湾A座2-2203室房屋;二、查封原告李慧所有的萨尔图区经三街249号明珠雅苑2-2-1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