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旭武与马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武,马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旭武,男,土族1967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志刚,男,回族,1975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武与被执行人马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志刚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付申请执行人王旭武货款28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固定住所。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