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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晓荣与赵士东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荣,赵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98号申请人孙晓荣,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赵士东,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孙晓荣与赵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晓荣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赵士东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款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孙晓荣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