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1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建阳与被执行人郑佩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阳,郑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1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任建阳,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西张王庄村围巾南路5号附1号。被执行人郑佩佩,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常店村23路1排1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建阳与被执行人郑佩佩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华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