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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彦、武世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武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24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武世超,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刘彦与武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世超的存款10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