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彦、武世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武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24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武世超,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刘彦与武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世超的存款10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