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文静、天津华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静,天津华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范文静,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平(系父女关系),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天津华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19号3楼313室,组织机构代码30059231-9。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福,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范文静与天津华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7)津02民终1844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