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娜、四川九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四川九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生于1987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四川九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娜与被执行人四川九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九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汉源县唐家镇黎家村(原富春乡黎家村)4、5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汉国用(2013)字第859-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九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家镇黎家村(原富春乡黎家村)4、5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汉国用(2013)字第859-1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星桥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