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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石磊与成都艾鑫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磊,成都艾鑫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847号原告:李石磊,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成都艾鑫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2栋7层715号。法定代表人:林全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石磊诉被告成都艾鑫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石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石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