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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新海与李国锁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海,李国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余新海,男,汉族,1975年12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国锁,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余新海与李国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3300元,申请人执行人受偿4392.56元,未受偿8907.44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安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