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新海与李国锁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海,李国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余新海,男,汉族,1975年12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国锁,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余新海与李国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3300元,申请人执行人受偿4392.56元,未受偿8907.44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安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