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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陈福军、乔家川、刘培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刘培文,陈福军,乔家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负责人:朱建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培文,男。被执行人陈福军,男。被执行人乔家川,男。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培文、陈福军、乔家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5489.32元、执行费582.34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