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升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义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及利息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