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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相雷、李青叶等与滑县万古镇同朝五金交电门市部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雷,李青叶,张某某,滑县万古镇同朝五金交电门市部,孙同朝,佛身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166号原告:张相雷,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青叶,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张某某,男,201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张某某,男,201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张浩宸、张宸宇之母和法定代理人。被告:滑县万古镇同朝五金交电门市部,住所地:滑县万古镇万古集南街路东。负责人:孙同朝。被告:孙同朝,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佛身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裕涌众裕路旁仁厚村1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卢剑山,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雷等与被告孙同朝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0000元,并于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雷、李青叶、张浩宸、张宸宇、张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相雷、李青叶、张军华负担。审判员  王士玲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