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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8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统杰鞋材厂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统杰鞋材厂,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8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统杰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工业区新庄村土名“泥凼”(鹰图厂后面),组织机构代码:L3137065-6。经营者:黄勉,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陆俊希,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统杰鞋材厂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的利息89917.81元(暂计至2017年7月1日)、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7.5元(暂计至2017年7月1日),合计590005.31元。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传票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祁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委托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于2017年9月22日发函予该院催办,但该院至今未函复本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巫柳谕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河銮 来源:百度“”